三部门发布通知 支持优质房企通过保函置换预售资金

搜狐焦点无锡站 2022-11-15 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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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优质房企通过保函置换预售资金

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11月14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政策的出台,能为优质房企缓解流动性压力,对市场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可用于还债这一创新点将有助于房企化解多方面的问题。此外,政策从供需两端同时发力,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或增加房屋销售款

10%的资金额度

《通知》要求,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此外,《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帮助优质房地产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项目竣工和房屋销售款之间的大致关系,此次置换出来的资金约占房屋销售款10%的规模,也就意味着能为房企增加“房屋销售款×10%”的资金额度。

“此次政策是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明显放松政策,对于房企预售资金的盘活和改善流动性问题具有积极作用。”严跃进表示,一方面,该政策回应了近期部分房企抱怨预售资金监管过严,导致“资金拿不出”,进而造成销售正常企业也开始遇到流动性问题;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银行保函制度置换预售资金的操作被正式认可”。严跃进介绍,过去此类做法是存在疑虑的,有些地方甚至不允许,此次银保监会的定调,有助于各地工作的开展。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这一政策的直接影响不大,原因在于,只允许30%的资金波动,而且必须是银行担保,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不会太多,大部分集中在央国企和少数民企。

不过,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记者表示,动用30%,再加上专项借款、纾困基金、配套融资,将未售乃至未开发的部分动起来、循环起来,源头活水能四两拨千斤,从而实现整个项目的循环。

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偿债

对于可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商业银行,《通知》也有明确要求——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业务风险防范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同时,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

该负责人指出,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通知》强调,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同时,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严跃进认为,在资金用途方面,此次政策有所突破和创新,“过去对于银行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的操作,更多是明确要用于工程建设,而此次增加了新用途即偿还债务,这将有助于房企的债务风险更好化解。”

以下是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明确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相关要求,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二、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缴纳的定金和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三、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函银行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拨付资金×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比例),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

四、商业银行要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项目竣工交付或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售资金协议解除后,保函相应失效。

五、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六、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项目销售前景和剩余货值等,与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案涉诉纠纷较多、对外担保额度过大、施工进度明显低于预期的项目,应审慎出具保函。对于项目主体与总承包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要充分评估项目风险。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

七、商业银行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

八、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账户行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必要的审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向监管账户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账户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账户管理额度。

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项目工程款,出函银行应立即履约垫付,在保函额度内支付扣除账户内剩余资金后的差额部分。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十、各地不得强制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不得将出具保函与当地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挂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为商业银行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十二、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对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监管账户行、出函银行发现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或在预售资金拨付后未及时补足差额资金,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可采取联合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房地产企业纠正违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2年11月12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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