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局已定 公积金制度改革还需明确方向

搜狐焦点无锡站 2020-06-12 17: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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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公积金制度终于到了改革之时。

       最近,住房公积金存废的讨论再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有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住房公积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主张废除住房公积金;也有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有存在的价值,应继续保留。日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公积金制度终于到了改革之时。

  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45899.77亿元,提取总额87964.89亿元。CNSPHOTO供图。

 存废之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应取消?这一话题的争论自今年2月起持续发酵,并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热点话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从住建部网站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中可看出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问题。根据公积金的年报显示,公积金的制度效率可归纳为四个特点,其中比较明显的是受益率比较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其中双职工占1/3,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功成为住房贷款人;房贷水平适宜有效,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下来每笔房贷大约40万元,在二三线城市基本上可以够交房款首付,而无需再另外组合商业贷款。

  今年2月,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公开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他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从新加坡学来的,而现在我国房地产早已市场化,商业银行已成为提供房贷的主体,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将其取消可为企业和职工直接降低12%的成本。

  58同城CEO姚劲波此前则建议,应适当下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他表示,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中小企业,面临的较大问题是企业成本特别是人力成本高企、营业收入减少。

  上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虹则建议阶段性放宽公积金可提取的用途范围,在原有的购房、租房用途基础上,将其他家庭重大开支纳入可提取范围。

  “从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看,公积金制度效果并不差,为住房制度转型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发挥了作用。”郑秉文表示,虽然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

 改革方向

  如何不让一个好的民生制度成为一个“软肋”?事实上,在公积金的改革方面,有多种思路可供探讨,如可以提高一二线城市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同时,加强各地区、各个城市间公积金的互认和流通;此外,还可以加大公积金可支取和运用的范围等。

  黄奇帆提出,改革现行的公积金制度,代之以建立新的年金体系并不会降低老百姓的公共福利。取消公积金后,企业原本替职工缴纳的6%公积金可以转变为企业给职工缴纳的6%企业年金,而职工个人的6%年金并不强制缴纳,职工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缴纳。

  在郑秉文提出的四个改革思路中,“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被认为是一个较为容易和便捷的方案。

  该方案提出,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至少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容易、简单。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区、市)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立法改革须跟上

  今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在谈及2020年重点工作时强调,要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引导发展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保洁等服务。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际上,2019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就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

  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不仅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即无论在职职工的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即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尽管如此,部分法律界人士仍然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形势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与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效果弱化、公平失衡、风险加剧、矛盾突出以及服务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改革亟须跟上。

  在立法层面,应强调住房保障的基本功能,鼓励在城镇居住的所有劳动者参与该制度。让所有劳动者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应当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也有利于住房保障功能定位的明确化。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的条款,改由地方财政来承担,从而既体现住房保障的政府责任,又有利于住房保障功能的贯彻落实。

  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住房保障目标的公积金贷款倾斜政策。例如,在对贷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年限、数额情况以及居住条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对那些为实现基本居住需求,且达到一定缴存年限的低缴存者的贷款申请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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